律师举证异议辱骂法官被罚10万,安排有偿异性陪侍法官被处训诫,能不能好好沟通了?
法院认为,律师的言行已经构成了“扰乱法庭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根据通报,事后,律师诚恳地向法官道歉,向法院缴纳了10万元的罚款。
法官是司法案件审判活动的指挥者,尊重法官的案件审判权,服从法官的庭审指挥权,是每个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纪律要求,这是没有疑问的,发生当庭辱骂法官的行为,是不应该的而且是违法的,也是没有疑问的。
可细观这个案例,究其根本,起源于律师与法官的法律理解和司法认知偏差,在没有有效沟通的情况下,进而产生了矛盾激化。这是不是可以避免和化解,没必要闹到非要处罚调查的地步呢?
有律师文后留言,诉讼中,一般来说,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情况举证责任倒置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了借贷关系成立以及款项交付的事实,举证责任已经完成,按照常理,接下来就应该是被告举证,举证不了承担不利后果了。庭审中,法官却继续问原告,让其举证被告的还款情况。按照最新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律师是不能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的,法官如果一再逼问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则可能会产生侵害己方利益的现象。片面加重一方的举证责任,实则是让一方处于了危险的境地而减轻了对方的举证责任。抛开律师辱骂法官的违法情形,其怀疑法官立场偏差,是否有道理呢?
电视剧里,我们经常看到,法庭上原被告律师争执不下的时候,法官会休庭,将原被告律师叫到一个小屋里,进行单独的沟通协调,协调好了,继续开庭。以上这个冲突是否可以避免呢?律师受到了惩罚之前,法官是否进行了合理的释法、给予了律师充分的沟通机会呢?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纠纷演变成法律冲突、诉讼案件,书本上的法律规范要发挥现实中的定纷止争的作用,不仅需要当事人法律维权意识、律师等法律业者的理性法律引导、法官的居中权威裁决,更需要当事人、律师、法官的充分理性沟通。
诉讼案件审判纠纷如何进行沟通,当沟通不畅时如何化解,这不仅是当事人、律师应该思考的,也是居于裁判地位法官应该思考的。试想一下,如果文中的律师没有采取直接对抗的方式,而是采取了当场服从,事后案件当事人在事后四处投诉的方式,涉事的法官,是不是要平添很多的烦恼?
如果存在沟通不畅的情况,是采取直接冲突,还是“曲线救国”?甚至为了争取与法官的私下里沟通的机会,甚至是争取法官立场性的转变,第二案例上场了。
9月16日,武汉市律师协会发布四起律师执业不当被处分的案例,其中的第四起,引发了删文级别的揣摩和热议。该则案例称:湖北JT律师事务所董某律师在与某法官交往中,为其安排有偿异性陪侍活动,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存在有损律师职业声誉的行为。经过调查,武汉市律师协会决定给予涉事律师训诫的行业处分。
有网友留言,律师为什么要为法官安排“有偿异性陪侍活动”?仅一个行业“训诫处分”是否能达到杜绝此类腐蚀法官的制裁效果?涉事的法官、涉事的案件,又是如何处理的?烟语君认为,这个案例,跟上一个律师被法院处罚的案例一样,本质上,还是律师与法官的沟通问题。窃窃的试想一下,如果第一个案例中的律师,采取了后面这个律师的沟通方式,还会不会产生法官法庭上一再追问还款时间和数额、律师怀疑法官存在立场性问题的可能呢?如果可以选择,同样是被处罚,10万元罚款与训诫处分,会选择接受何种方式?
当下,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对司法的公正高效提出了空前的要求,但不得不承认,仅是民事案件,司法的效能及能力远远不足以应付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判、及时执行的社会要求,大量的诉讼案件、当事人甚至律师,都在各显其能争夺有限的司法资源。律师、法官,本是同一法学学科毕业出来的“同学”,案件诉讼中执行的都是同一部法律,发生庭审对抗进而辱骂法官、安排异性陪侍拉拢腐蚀法官的现象,真的很难说是律师的责任,还是法官的责任。只能说,两者之间的沟通、通常的交流方式,出了问题不探究根源,也不是处罚几个警示案例能够解决的。如何解决?必要时,是不是应该引入第三方监督才行?
不久前,包头发生了涉黑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庭举报出庭公诉的检察官受贿的新闻。经调查处理,涉事的检察官被免职立案查处,刑事案件被移送异地审判。最近,该案的辩护律师发文称,辩护律师到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法院等部门反映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时,受到了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热情接待,纷纷表示,发生这样的问题本是可以避免的,有效沟通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律师与法官的交往也一样,是不是应该借鉴这种沟通处理争议的方式以保证有效沟通,这样,是不是就可以最大可能的避免发生律师当庭辱骂法官、安排有偿异性陪侍法官的现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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